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二十条:“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犯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校规、法规予以处理”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一)违章处罚
1.严禁使用他人一卡通借阅图书。违者没收一卡通,并处50元罚款。
2.在馆内喧哗、吵闹、吸烟、吃零食,分别处以5元以上罚款。
3.在馆内打架、斗殴,报有关部门给以行政处分。
4.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等物,责令其打扫干净,并罚款5元。
5.损坏电灯、玻璃按原价2倍赔偿。
6.损坏馆内馆周花木,按实际价格加倍赔款。
7.在阅览桌上写字画画,处以20元以上罚款;刻坏、破损阅览桌,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
8.损坏馆内其它设备,按原价2倍赔偿。故意破坏者处以10倍以上罚款。
(二)遗失损毁书刊赔偿
1.所有图书(含报刊、图片、资料等)借出后有遗失、损污、缺页,应及时向图书馆报告,严重者,要求借书者按所失、所损污书刊版本或式样购新书,并付加工管理费5元作为赔偿。损污不多还可流通,则赔修补费5元。
2.如有损污丢失原书刊无法购得者,由图书馆责成借者赔偿。丢失损污书刊系多卷集中的一册或数册,而不能单独购得者,须由丢失、损污者购买书刊全集赔偿。如无法购得,按原书刊全套价2倍赔偿。所有损污的书刊除赔偿外,原书刊一律由图书馆收回,如无原书或原书缺页按第三项处理。
3.如遗失原书,由图书馆责成借书者购买同样版本赔偿。若无法购得时,则按遗失之书出版时间分别加倍赔偿。
即:出版时间至赔偿时间少于3年的,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
出版时间至赔偿时间在3—7年之间的,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偿;
出版时间至赔偿时间在8—12年之间的,按图书原价的8倍赔偿;
出版时间至赔偿时间在13—17年之间的,按图书原价的10倍赔偿;
出版时间至赔偿时间在18年以上的,按图书原价的15倍赔偿。
孤本书最低按原价的20倍赔偿。
如果你所借的是多卷书的其中一册或数册,丢失后须买书刊全集赔偿或按书刊全集的2倍进行赔偿。
4.损坏书籍计算机条码者每条赔偿5元。
(三)盗窃行为处罚
1.盗窃书刊、设备,价值在5元以下(含5元)者,罚款50元;价值在5元以上者,按原价20倍处罚,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讨。
2.读者在入库后,在未办理借阅手续前,将书刊丢出书库,或私自挟带书刊出库,均以盗窃论处,处以50元以上罚款。
违犯上述条款而态度恶劣者,除按以上规定罚款外,报请学院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