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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院务公开实施细则
2012-09-21 00:00 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团结和动员全院教职工办好学校,实现决策、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正常化,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学院的稳定和发展;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密切学院党群、干群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的意见》、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工会《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行校务公开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行政主体原则。院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程序化原则。院务公开要将学院经常性的重大投资、重大项目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都要按程序告知教职工群众,全面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坚持真实性原则。院务公开要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防止随意性。
第二章 院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面向学校或社会公开的事项:
1、学院改革与发展的规划、重大决策、实施方案等;
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
(1)年度考核的要求、办法和结果;
(2)工资调整方案及实施情况,津贴分配方案及实施情况;
(3)教职工各类各项奖惩办法及实施情况;
(4)评选校内外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项、条件、程序和结果;
(5)职务、职称评聘的名额、条件、操作程序和评聘结果;
(6)公派留学生、出国进修、访问学者的选派条件、办法、程序和结果;
(7)校内外各类人员调动情况等;
(8)教职工福利费的数额和使用情况;
(9)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
3、学院财务管理情况,包括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各种收费、支出以及各项经费特别是重大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4、学院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资金来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工程总造价,工程竣工后验收结果和决算等;
5、大型设备、大宗物资采购方案、招标情况;
6、招生考试政策、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
7、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干部评选,学生干部任用,学生入党,专升本,奖贷助学金评定,特困生补助,对各类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和代收代办的项目等;
8、接收社会及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9、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受处分等情况;
10、学院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住房、用车、通信工具使用、公款出国、国内考察、招待费等。
第六条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院长委托相关人员报告学院院务公开工作情况。
第八条 其他会议形式。学院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情况发布会、听证会、通报会、座谈会,向院内各单位、团体和师生员工公开院务,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各种公文形式。学院以各种文件、公告、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院务。
第十条 视听传播媒体。充分利用院报、校园网、院电视台、广播台、宣传橱窗、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等公开院务。
第十一条 其他形式。通过设立院务公开公告栏,实行校领导接待日,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等公开院务。
第十二条 院务公开的实施
学院行政是实施院务公开的主体,要求:
1、 制定全年院务公开工作方案,报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2、制定院务公开目录,将院务公开的内容逐项落实到干部管理、人事管理、教学管理、招生就业、基建维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技管理、学生管理、成人教育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项目公开小组,责任到人,做到一事一公开和及时公开。
3、各项目公开小组应自某一事项公开后,一周内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范围和有关文件、依据反馈给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院务公开的程序
1、提出。按本细则规定,由各项目公开小组提出公开的内容和时间,行政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2、公开。各项目小组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3、督促、核实。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经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院务公开工作方案,随时了解各项目小组公开工作实施情况;收集各项目公开小组报送的院务公开实施情况反馈表和有关资料,认真核实其公开情况是否全面客观、真实具体,公开时间和程序等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提交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报送情况和核实材料进行整理,建立院务公开工作档案。了解、收集教职工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4、监督检查。
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对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并进行抽查。设立院务公开意见箱和举报电话(8486611),听取教职工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对公开工作不落实,教职工意见比较大的,应对责任人问责。确保院务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院务公开的时间
第十四条 各种规划、计划、决策、方案、办法等在实施前公开;具体结果在事后公开;临时性内容随时公开。
第五章 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院务公开工作事关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院内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给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院党委每年研究院务公开工作至少一次,总结经验,指导工作,进一步推动院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 院务公开工作要做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凡是服务师生员工的事项,主要通过公开栏和校园网公开,要求做到“两有”、“三挂牌”、“四上墙”。“两有”即有举报电话、有投诉窗口;“三挂牌”即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四上墙”即办事机构示意图上墙、办事依据上墙、办事条件和程序上墙、办事结果上墙。凡对机关或学院内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公开栏、板报、通报、会议等形式公开。公开的形式要多样化。
第十七条 院务公开工作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一次,并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 院工会组织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对院务公开进行检查和民主测评,每年不少于二次,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院党委委员、院行政领导、院工会正副主席、院办、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宣传统战部、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科技处、学生工作处、规划建设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离退休工作处、保卫处、继续教育学院、南岳学院、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负责人参加。各系(院)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院工会。院工会是院务公开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资料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院务公开的基本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学院行政应为院务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设施保障。在东西校区分别设立两个院务公开栏、供日常张贴公布。
第二十三条 奖惩措施。学院要把院务公开工作作为考核院系、部门年度工作内容。院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要对院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凡应公开而不公开、应全部公开而局部公开、公开中弄虚作假或不按细则要求进行公开的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候选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凡因违反院务公开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出现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部门全面工作考核视为不合格,负责人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纪委监察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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